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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检察院探索建立“认调认赔”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

发布时间:2020-11-08 | 浏览次数:

     为积极有效发挥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公益,更好兼顾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办理系列涉企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基础上,淄川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力求实现多赢共赢监督效果,达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公益诉讼的力度和温度。

     对污染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调解。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使涉案企业积极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确保受损公益及时修复,又合理顾及企业关切,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营。

淄川区检察院“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就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受损公益修复和企业发展等因素,通过依法调解的方式促使涉案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办案方式。

“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创新办案模式,建立“三化一体”办案体系

     类案办理一体化,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案件线索共享平台,实时掌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步开展审查工作;秉持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原则,综合民事调查刑事侦查等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一并开庭审理,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履行举证责任,形成惩罚犯罪与保护公益的追责合力。

     调查评估实质化,通过查阅信息、实地察看等方式,了解涉案企业运营现状,全面掌握涉案企业赔偿能力,确保调解的可能性;通过听取涉案企业情况汇报,与涉案企业座谈交流,了解涉案企业的赔偿意愿,确保调解的可行性;通过向涉案企业释明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内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的构成及调解的意义,有序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的金额、履行的时间或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引导企业正确权衡利弊,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案。

     调解程序规范化,秉承“能调则调、调字优先”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全盘分析,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优先适用调解;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在公益保护的限度内合理确定调解底线,通过全面的调查、周密的分析和深入的沟通,引导涉案企业形成调解意愿。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益性,避免权力寻租,调解协议的签订必须严格限制在开庭审理结束、案件事实查明之后进行,同时对损害赔偿金采用“一次性支付到位为主、分期支付为辅”的履行方式,为确保履行到位,对分期支付的依法约定违约惩罚条款。

     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已追索到位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500余万元,使“调”与“赔”一步到庭、一步到位,避免了后续执行风险,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确保了受损公益得到及时修复。

     同时,在保证生态修复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系数和支付方式,使企业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后保留继续运转的能力,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夯实了保就业、稳增长的微观基础,全力护航“六稳”“六保”相关部署得到一体化落实。

     涉案企业在办案过程中也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自觉向公众致信道歉,使其他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宽严相济,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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